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