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4-0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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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公布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六政办秘〔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 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 制定背景

2023年9月2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对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行了完善。根据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对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二、 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行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率先探索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新模式,特别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放管服、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社会救助便民惠民优化服务、创新“救急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实效。

《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起草制定,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深化我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的内在要义,更是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更上一层楼的必经之路。

三、 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情况

2024年2月,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起草了《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文件的初稿,经社会救助科讨论修改完善后发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此后,我部门又通过网上意见征集等方式,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了听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论证等,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我局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文件(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以市政府办名义共征集9家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11条,共采纳7条,未采纳4条,主要原因是不符合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实际。

四、 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切实加强救助管理,让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更精准、高效、及时的救助,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不断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

五、主要内容

(一)《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共9章46条,从总则、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日常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是明确了审核确认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三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每年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家庭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二)《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共12章48条,新修订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是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的贯彻落实,也是对现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补充完善,与省级政策精神一致。

一是明确了保障对象和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细化了不符合保障的情形。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除外)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明确了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事宜和其他救助。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对分散供养对象,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财政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集中供养对象,救助供养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

(三)《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共8章29条,重点就救助对象和类别、方式和标准、申请受理等方面作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工作原则。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几个工作原则,即: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是明确了救助对象和类别。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三是明确了审核确认内容。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核确认手续,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手续。事后应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公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1年。

六、创新举措

(一)《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是放宽了家庭财产的限定。主要细化了赡(抚、扶)养费计算的分类别计算和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况,即金融性资产共同生活的人均超过5万元,法定供养义务人人均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不含);车辆共同生活的拥有1辆5万元以上的,非共同的拥有1辆10万元以上的;房产共同生活的拥有非住宅类,法定供养义务人1套以上非住宅类或者2套以上住宅类房产。

二是压缩了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将以往8个流程压缩为6个流程,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探索实施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前置。

三是加强了扩围增效工作。放宽申请困难家庭在金融性资产、房产、车辆等方面的条件。即,金融性资产:共同生活的人均金融性资产由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26511元)放宽到5万元,新增明确法定供养义务人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10万元;房产:新增明确法定供养义务人可以拥有1套非住宅类房产,住宅类的共同生活和法定供养义务人仍保持为2套且人均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车辆:法定供养义务人拥有车辆价格由5万元放宽为10万元,共同生活成员拥有车辆仍保持为1辆不超过5万元。

(二)《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一是对急难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了细化。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是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新增对特殊情况申请对象的“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2万元救助金额的规定。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三是新增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与以往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相比较主要变化是事后应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公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1年。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通知》中明确,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低保对象定期核查,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获得A、B类低保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获得C类低保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是严格低保动态管理调整。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如实申报,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运用我市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及时关注并殡葬预警信息,及时将死亡人员实行动态调整。

三是加强基础档案管理。《通知》中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四是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市级民政部门主动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五是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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