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04-2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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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标准 对应处罚、许可 检查频次 是否涉及联合检查 备注
1 市、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 机构管理制度、有无非法集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运营管理、建筑安全、食品安全、配餐质量、服务价格等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按照规定缴入存管专用账户。
实地检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视频监控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检查;对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对养老服务领域消防设施设备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检查。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以上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
1.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2.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3.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国家和省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4.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5.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6.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按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7.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歧视、恐吓、欺骗、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8.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9.对养老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10.对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11.对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并处以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是(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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