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05-2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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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公布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 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唯一一个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市,并圆满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方案》(六办发〔2021〕8号),其中明确提出完成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和完善相关社会救助规章制度等试点工作任务。2021年5月,为确保完成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市民政局印发了《<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六民办〔202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2021年8月至9月份,省民政厅陆续修订印发了《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对全省特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指引了新方向。

202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成果,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工作任务。

(二) 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二、 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2021年,我市积极推行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率先探索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新模式,特别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放管服、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社会救助便民惠民优化服务、创新“救急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实效。

《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起草制定,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深化我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成果的内在要义,更是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更上一层楼的必经之路。

三、 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情况

2月下旬,市民政局起草了《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并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副市长孙学龙同意后,我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和有关市直单位征求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围绕部门职能,结合我市实际,就三份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3月28日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建议。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以市政府办名义共征集21家单位意见,收回21份反馈意见,其中有意见5份,无意见16份。

四、 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切实加强救助管理,让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更精准、高效、及时的救助,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不断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

五、主要内容

(一)《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共9章46条,从保障对象和条件、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日常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低保保障原则。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和统筹兼顾原则,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是明确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由之前三个基本条件扩展到四个基本条件,除之前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外,增加了家庭支出这个条件,让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科学精准的核定保障对象的真实情况。

三是拓展了自主申请渠道。2021年,我市以承担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优化升级社会救助信息,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在全省率先在皖事通上线。目前,困难家庭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在“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社会救助工作,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打通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规定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是压缩了社会救助办理时限。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我市低保审核确认权全面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审核确认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级责任,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行得稳。

(二)《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共7章36条。

一是明确了特困人员对象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是拓展了保障范围。残疾等级扩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由16周岁延长至 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是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明确了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其中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共8章31条,重点就救助对象和类别、方式和标准、申请受理等方面作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临时救助发放方式。改变了以往临时救助的单一模式,将临时救助形式既可以发放现金、实物,又可以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是细化了临时救助不同情形。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及2名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确认,一并纳入救助档案;发放实物时,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六、创新举措

(一)《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是探索实施市域内低保通办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优化政策供给,出台《关于做好市域内低保、特困供养通办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实现市域内社会救助申请通办。持有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生活困难的群众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社会救助,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通过函询等形式核查申请人在户籍地救助政策享受情况,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与居住地一致。

二是审核确认权全面下放。规程中明确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并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

三是统一规范基层申请表格样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入户调查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告知书、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审批公示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等11种表格样式。

(二)《六安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范围。残疾等级扩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由16周岁延长至 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加大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力度。2021年,我市以承担社会救助综合创新试点改革为契机,出台我市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管理机制,从组织成立、资金筹措和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作用,进一步探索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物质资助向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转变。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通知》中明确,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低保对象定期核查,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对获得A、B类低保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获得C类低保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是严格低保动态管理调整。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如实申报,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运用我市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及时关注并殡葬预警信息,及时将死亡人员实行动态调整,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坚决杜绝“死人吃低保”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基础档案管理。《通知》中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四是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市级民政部门主动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五是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以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他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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