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02-2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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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民办20225

 

各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全面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的通知》,制定了我市《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等四个清单(以下简称《四个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高位推动

各地要把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四个清单》落实的全过程,不断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领导和支持村(社区)依法开展自治、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确保村(社区)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全面推行《四个清单》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认真研究谋划,抓好组织实施。通过推行《四个清单》,依法依规为村(社区)明责、赋能、减负,着力构建民主自治、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监督有力的村(社区)职责履行机制。

二、统筹把握,协同推进

各地要对照市《四个清单》,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修订、细化本地相关清单及运行流程,于20224月底前下发执行。要建立《四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对因工作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村(社区)的事项,相关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未纳入依法和协助事项清单又确需延伸到村(社区)的事项,可按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向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三、加强调度,跟踪问效

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用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定期开展暗访等多种方式,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村(社区)遇到问题“有处申诉”、减负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将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抽查。各县(区)、市开发区清单落实情况于每年1210日前报市民政局。

 

附件:1.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2.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

3.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4.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二批)

 

 

                             六安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2日

                           

 

                                                          


附件1

村(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

村(农村社区)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2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4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5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6

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

7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8

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9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10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1

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12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13

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14

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15

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16

建立村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社区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

开展便民便利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2

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3

召集居民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4

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5

召开居民会议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和有关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

6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7

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和谐、邻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8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9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10

组织居民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小区和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11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

12

收支项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

13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附件2

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

村(农村社区)

序号

工作内容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主管部门

1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

2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公安

3

协助做好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公安

4

协助做好常住和暂(寄)住人口等工作。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

住建

5

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公安

司法

共青团

教体

6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司法

7

协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司法

8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

应急

消防

9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等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公安

应急

林业

10

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应急

住建

11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

应急

自然资源

12

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应急

水利

气象

13

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气象

应急

14

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条

交通

15

协助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等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卫健

16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卫健

17

协助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及宣传教育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卫健

18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卫健

19

协助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卫健

20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健

21

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卫健

22

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民政

应急

教体

住建

人社

23

协助做好区域内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统计

24

协助做好区域内农业普查工作。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统计

农业农村

25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统计

财政

26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统计

生态环境

27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一条

教体

28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教体

29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文旅

30

协助开展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教体

31

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

农业农村

32

推动帮助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

33

协助做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

34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自然资源

35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宗教事务

36

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工作。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管

37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

38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

市场监督

39

协助做好妇女、未成年、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维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妇联
共青团
残联

教体

卫健

民政

备注: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主要纳入“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协助事项。如有其他新增协助事项,可按照地方具体准入制度申请进入。


城市社区

序号

工作内容

依据: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主管部门

1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

2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公安

3

协助做好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公安

4

协助做好常住和暂(寄)住

人口等工作。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

住建

5

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公安

司法

共青团

教体

6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司法

7

协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司法

8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

应急

消防

9

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

应急

自然资源

10

协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应急

水利

气象

11

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气象

应急

12

协助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等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卫健

13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卫健

14

协助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及宣传教育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卫健

15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卫健

16

协助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卫健

17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健

18

协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卫健

19

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民政

应急

教体

住建

人社

20

协助做好区域内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统计

21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统计

财政

22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统计

生态环境

23

协助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教体

24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一条

教体

25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教体

26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文旅

27

协助开展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

教体

28

协助做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业农村

29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自然资源

30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宗教事务

31

协助做好指导、监督业主组织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管

32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

33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

市场监督

34

协助做好妇女、未成年、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维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妇联
共青团
残联

教体

卫健

民政

备注:依法协助政府事项指导清单主要纳入“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协助事项。如有其他新增协助事项,可按照地方具体准入制度申请进入。


附件3

不应由村(社区)承担工作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工作类型

具体工作内容

1

行政执法类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2

拆迁拆违类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3

环境整治类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4

城市管理类

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5

招商引资类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等。

6

协税护税类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情况。

7

生产安全类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备注: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有关机构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应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附件4

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及

办事指南清单

(第二批)

序号

证明类型

办事指南

1

未感染新冠肺炎

健康证明

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

转学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3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和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提供工作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及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4

居住时间证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证明

通过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房屋租赁协议等证件证明,相关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5

赡养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赡养相关情况。

6

独生子女证明

(无子女证明、孤寡老人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7

无监护人证明、孩子在居住地无监护人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据实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8

办理保险等相关

事项时姓名输入

错误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居民如实说明情况。

9

申请饲养信鸽证明

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

实际居住人数5人(含)以上(用于增减用水、用电基数)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居民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1

居民代取药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该通过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2

同属一人证明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13

异地医保受伤证明

通过医院就诊记录等材料证明。

14

办理公交卡

达龄证明

通过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材料证明。

15

健康证明

通过6个月内的体检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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