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政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01-0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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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民政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六安市民政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报告、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具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商洽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当退回公文,重新办理。

(二)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多个处室局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处室局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三) 制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拟文稿纸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拟稿人应主动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局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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