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02-0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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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办秘〔2021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必须织密兜牢失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底。总结我们在脱贫攻坚战中探索的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实践,十分必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重要意义

2018年以来,我市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失能人员政策收入到位、家庭提供服务、劳力受困致富难的堵点痛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针,创新构思由社会组织提供失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的新模式,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服务试点工作。从试点效果看,客观上有效提高并稳定了养护对象的生活质量和水平,解放了养护对象的家庭劳力,工作上没有过多加重县、乡政府的财力负担,社会反响很好,值得总结推广。当前,脱贫攻坚已取得决定性胜利,但失能困难群众有钱难买服务,其家庭致贫返贫风险依然存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站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高度,推进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破解失能困难群众生活照料难题,进一步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对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指示要求,探索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新举措,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机制,切实提高失能困难群众生活质量,减轻失能困难群众家庭照料护理负担,让失能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针,把失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来源由政策供给、照料服务由家庭无偿提供的保障模式,转变为其生活来源由政策供给、照料服务由社会组织有偿提供的新型保障模式。由县(区)政府主导,整合政策资源和闲置设施资源,优化失能困难群众保障政策实现方式,推进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

2.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失能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意愿,申请集中养护或退出集中养护由群众自主决定。

3.量力而行。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养护服务项目坚持保基本,寻求实现在现有政策框架下通过工作机制创新,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养护需求的目标。

4.积极稳妥。各县(区)要依据财力状况、集中养护能力等,积极、稳妥实施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确保养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确定养护对象。将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需要长期日常照料的失能、半失能人员纳入集中养护范围,其中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按现有渠道保障。

失能人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县(区)民政局牵头,依托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或残疾人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

(二)规范养护机构建设。要努力做到养护机构法人化、养护服务项目化、养护项目规范化、规范项目标价化。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的闲置中小学校舍、特困供养机构等场所,进行适老化、适残化改造,配备医疗、护理、康复、文体、洗浴等必要设施,建立养护机构。各养护机构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制定护理、康复、养护等操作规范,明确养护服务的具体项目。要结合每位失能人员实际情况,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一人一策制定康复训练计划。

(三)灵活确定运营模式。养护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社会化托养等多种模式运营。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由政府负责建设,采取低偿或无偿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集中养护工作坚持公益属性,养护机构保本微利运营,确保正常运转。

(四)多渠道归集养护资金。针对入住人员身体状况,按照床位、护理、餐食、康复训练、生活用品等养护服务项目和公用支出等精准核算养护费用。采取政策性资金集中使用和群众拿一点、社会捐助一点、政府补贴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归集养护资金:一是整合政策性补助资金。整合入住对象个人实际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生活和护理补助类资金,按月拨付至养护机构。二是群众自付部分费用。在对集中养护对象家庭进行经济能力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分类、合理确定个人付费比例。三是接受社会爱心捐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扶危济困的积极性,接受社会爱心捐助,所捐助资金、实物等统筹用于集中养护工作。四是政府适当补助。对上述三种渠道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兜底解决。

(五)加强机构医疗保障。为失能困难群众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养护是基本、医疗是保障、康复是目标。要做到医康养护一体发展,实现小病不出院,大病及时转诊。支持乡镇卫生院驻点养护机构设立医疗室,有条件的可建设护理院。乡镇卫生院医疗资源不足的,由县(区)政府统筹区域内公立医疗资源予以支持。要强化医保配套措施,为失能困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服务;要统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减轻养护对象医疗负担。

(六)严格养护对象动态管理。各县(区)要细化养护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规范进入和退出养护机构程序。对拟纳入集中养护的,按照个人或家庭申请、乡镇政府初核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批、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入住。每年至少对养护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及时调整养护对象家庭承担费用比例。对经康复个人自理能力明显提高,经评估不再符合集中养护条件的,或养护对象家庭自主申请退出集中养护的,由县(区)民政局审核后,及时予以退出集中养护。

(七)抓实服务与安全监管。集中养护机构要参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相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备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膳食并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要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其他各类传染病防控规定,扎实做好防控工作。县(区)民政、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养护机构规范提供养护服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八)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创新性设计社工介入项目,让社会力量在失能等级评估、家庭经济能力评估、心理辅导、康复和护理规范制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能困难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抓具体。要细化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推动落实。卫健部门在养护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院等内设医疗机构时,要打破区域医疗规划限制,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对其医务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养护对象需要向上转诊时,建立绿色通道;要加强与民政部门对接,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与符合条件的养护机构签订医保定点协议,探索通过医疗救助、医保基金切块等方式,减轻养护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残联负责对养护机构基本康复设备配置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保障经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其他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三)强化督查调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市民政局牵头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精准掌握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及时进行调度。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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