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2-1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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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在“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申请。

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异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5.村(居)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于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并同时将拟上报对象基本情况及时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开展调查核实。

3.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村级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6.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县(区)内当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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