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市民政局政风行风热线第4期“上线”预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8-09-2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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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民政局政风行风热线

第4期“上线”预案

上线时间:2018年9月27日   上午11:30—12:00

上线领导及上线人员: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潘  健

    市民政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    张金全

办公室副主任                    许  婧     

福慈科科长                      豆贤润

社会救助科负责人                王  梅

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李世杰   办公室:3379222

手  机:15055961988

上线人员要求:

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注重形象、举止端庄;

    文明回话、答复准确;按时上线,解决诉求。

上线内容:

一、《志愿服务条例》相关问题宣讲解读。

二、解答和解决听众朋友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下线”后整理反馈听众的意见和诉求,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开始语: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我和我的同事们再一次走进市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直播间,与广大听众朋友互动交流,解答咨询、解决诉求。

今天,我们利用这次“上线”机会,主要对《志愿服务条例》相关问题进行政策宣讲和解读,同时,就听众朋友提出的意见、诉求进行解答。我们将在“线上”真诚地为广大听众朋友们服务。

谢谢!

 

 

 

 

 

 

 

 

 

 

 

 

依法规范促进志愿服务发展---

《志愿服务条例》宣讲解读

 

志愿服务活动是慈善活动的重要形式,对于激发社会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和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活动开展等进行了系统规定。《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作为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部分,志愿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发展功能。首先,志愿服务是福利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公平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从本质上看,志愿服务是一种以民众主导参与为特点的公共事业,能够促进经济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其次,志愿服务倡导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呼唤与重建优秀传统道德,培育社会正能量,其在法律框架下的有序发展连接着民主法治的结构建设,是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再次,志愿服务符合现代人的精神特征,能激发社会活力,满足人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个体的生活质量,是个体获得社会肯定、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重要平台。这一切,都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一致。可以预见,《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促进志愿服务功能更加科学有效地实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条例》立法目的是什么?

《条例》立法目主要是“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条例》重点对那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1.《条例》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的自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

 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自愿性是指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不受他人强制和胁迫。出于个人义务、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从事的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无偿性是指志愿服务属于无偿行为,志愿服务的提供者从事志愿服务行为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等并不影响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因为此类补贴并不构成志愿服务行为的相应对价。公益性是指志愿服务必须指向公共利益。首先,营利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此外,偶发的帮助行为、基于家庭或友谊的帮助行为、仅仅针对特定个人的帮助行为和互益互助的行为均不属于《条例》所调整的志愿服务。

2、《条例》划清了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组织的边界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不同于其他不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条例》强调了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和专业化

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现代社会从事志愿服务最为重要的主体。《条例》第三章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十六个条文中,有九条专门调整与志愿服务组织有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志愿者的招募、志愿者的培训、志愿服务的执行、志愿者服务的记录和证明等。《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参照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可见,《条例》实际上是将志愿服务组织作为主要调整对象。专业化也是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趋势。志愿服务担负着社会治理创新与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仅凭热情、爱心、体力难以回应复杂的社会需求,只有更多地发挥个人的专业智慧和经验,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从更深层面解决社会问题。为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4.《条例》突出了对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依法保障志愿者权益是维护志愿者的志愿精神、保证志愿服务事业稳定发展的根本要求。《条例》对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贯穿于志愿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志愿者的基本权益主要包括:(1)知情权。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条例》第十二条)。(2)受培训权。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条例》第十六条)。(3)安全保障权。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4)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条例》第二十条)。(5)开具志愿服务证明权。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什么是志愿服务?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五、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七、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

《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八、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

《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九、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十、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

《条例》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十一、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多项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志愿者给予优待等。

二是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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