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政事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8-05-0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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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民政事业统计报表报送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统计报表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民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民政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全市民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快报等。   

    第二条 民政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由专人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民政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同时和各业务口核对有关数据,力求准确,不得漏报错报。

    第五条 民政统计台帐每季度上报一次。对统计台帐中有变化的各类民政对象及其他内容做及时的变更,以确保真实、准确地从统计台帐中提取数据。

    第六条 各县区民政局的月报、季报于次月、下季度8日前报送,年报快报于次年元月二十日前报送。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与各业务口核对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后才能传出数据,确保填报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七条 统计报表所涉及金额指标的计量单位,一律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

    第八条 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各业务口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单位主管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类统计报表实行电子数据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并对纸质打印的各类统计报表于次年元月五日前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民政系统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所有报表的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民政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列入局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年终实施考核,兑现奖罚。对报表严重不实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统计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应于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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