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政局财务统管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07-0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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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政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公开、廉政、务实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优质、安全、高效的会计运行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六安市直部门财务统管工作实施方案》(六政办〔2014〕8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成立“市民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隶属于市民政局。选调二级单位会计人员(或招聘)到核算中心集中办公。

第三条 核算中心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等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审核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核算单位财务活动;负责指导、审核、汇总核算单位的预算编制、编制核算单位决算,管理会计档案;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条 保留二级单位会计核算主体及零余额账户,按照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实行“预算分编、单位审批、部门审核、分账核算”的财务管理方式。核算单位主办会计业务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不再设置主办会计岗位,只设出纳会计岗位(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履行单位出纳会计职责,受本单位领导,并受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指导,会计核算中心只对核算单位出纳会计发生核算业务。

第五条 核算单位资金筹措、使用等财务活动仍在核算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实施,其会计主体和资金使用权不变。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报销严格实行权限审核和核算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六条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会计核算中心设主任1名,审核会计3名。审核会计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第七条 任职会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熟悉会计业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技术。

(四)具有3 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并任单位主办会计。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从本部门选拔委任的会计,其身份性质不变,编制和人事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均由原单位承担。聘用的会计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六人社秘〔2013〕293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实行核算单位综合预算编制统一审核和组织执行。核算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未来三年预算,经会计核算中心汇总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统一报送。预算下达后,核算单位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核算中心加强对核算单位预算执行的管理、监督,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各核算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统一财务会计办公平台,统一会计核算软件,分户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核算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往来票据等,实行“自行领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专人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各核算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细账。按年定期清查,对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根据市财政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核算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核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得擅自减免。各项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核算单位应建立收费台账,与非税局核对后,每月将收费情况列表报送核算中心。

第十四条支出管理。

核算单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核算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一)核算单位必须在每月月底前纸质上报次月用款计划报核算中心预审核和局领导预审批。每月经费支出计划表一式二份,填报单位、核算中心各一份,单位出纳会计须掌握经费支出计划表中每个明细科目的具体支出用途。对应急性支出、突发性支出实行报告制。凡未按要求预审或报告而支出的资金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二)核算单位人员经费支出管理。核算单位人员工资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职工奖励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发放的,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三)“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标准执行。

(四)核算审核权限。审核会计负责核算单位票据的全面审核,核算单位单笔票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人员工资、社保缴费等常规性的支出,由负责该单位的审核会计终审;单笔票据金额在5000元~10000元的支出,提交核算中心主任终审,单笔票据金额在10000元~50000元以内的支出,附分管业务局长审签的报告、提交分管财务局长终审;单笔票据金额在50000元~100000元的支出,附分管业务局长审签的报告,提交局长终审;经费支出超过100000元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核算中心、报账单位(人员),不得违反核算审核权限。

(五)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有效使用公务卡。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按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5〕735号)文件执行,由采购单位会同核算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申报和支付。未达到政府采购额度或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项目无法在市采购中心办理的由主管局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核算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负责对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局主管领导反映。同时核算中心、核算单位接受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完善内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系统内互审。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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