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社会事务科发布时间:2019-04-2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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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民务﹝201910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六安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19426

 

 

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9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9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申办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民政部门印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基本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其情况。

四、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

1.每年初,县(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县(区)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2.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级民政部门要采取走访核查形式,深入了解孤儿生活保障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3.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或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4.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5.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6.县(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规范。

五、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区)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要深入开展入户走访、排查、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应填写附件54有关记录,并存入档案。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

3.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的原则。县(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中的姓名、照片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或用于宣传其他商业用途。各级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和档案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孤儿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六安市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六安市2019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目标任务(人)

 市

2515

霍邱县

894

金寨县

136

霍山县

125

舒城县

519

金安区

344

裕安区

372

叶集区

64

开发区

13

市本级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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