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6-01-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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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办〔2016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8      


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实施殡葬惠民政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救助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逝者免除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存放(含骨灰盒)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三条 殡葬救助坚持家庭承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工作方针,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第四条 具有市金安区、裕安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殡葬救助: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市“三无”人员;

(四)重点优抚对象;

(五)艾滋病患者。

经公安部门鉴定过的无名逝者的基本丧葬,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救助。

第五条 下列救助项目由殡仪馆与丧事经办人按照实际服务项目予以直接免除:

(一)遗体接运费用(城区街道由市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负责,乡镇由市民政部门和交警部门共同认定的殡葬专用车辆负责);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用(存放期3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用(使用普通炉火化);

(四)骨灰盒费用(普通);

(五)骨灰寄存费用(骨灰寄1年)。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其丧事经办人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机构(逝者户籍在金安区或裕安区的,到其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机构;逝者户籍在六安开发区的,到六安开发区民政机构)领取并填写《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表》,同时提供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由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机构对逝者相关证件和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丧事经办人持民政机构签署意见后的《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表》、逝者火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殡仪馆办理火化和基本丧葬服务救助手续。

第八条  殡葬救助资金按照每位逝者救助基本丧葬费1200元的标准由政府统筹解决,所需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区财政每年度给予定额补助。

第九条  殡仪馆免除的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救助费,按照每位逝者1200的标准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事后向区财政部门报账,按季度进行结算。

区财政部门在对殡仪馆的《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表》和相关账目审核后,分别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前拨付殡仪馆上一季度免除的基本殡葬救助资金。

第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基本殡葬救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和六安开发区民政机构在办理审核殡葬救助申报手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同时,要方便群众,及时办理。

殡仪馆要对丧事经办人提供的申报表和各种证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对在办理救助手续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殡葬服务单位虚报冒领基本殡葬救助费用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骗取救助费用的,除追回相关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殡葬救助措施。同时,要积极倡导节地绿色生态葬式,并由政府财政给予一定奖补。

叶集区的殡葬救助政策待财政体制调整后再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开发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表

 

附件


六安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报表

 

逝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

所在地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救助对象类型

 

救助类型证件号码

 

逝者身份

证号码

(附复印件)号码

申报(承办)人姓名

 

申报(承办)人住址

---------市

--------区县      乡镇街   村(社区)

申报(承办)人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申报(承办)人与逝者关系

 

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机构审查意见

对逝者证件、申请(承办)人证件和身份的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民政机构公章)

  月  日

殡仪馆审查意见和救助情况

审查意见、救助情况:

 

 

审查人签名                   殡仪馆负责人签名

  月   日

区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由殡仪馆转区民政局存一份,殡仪馆永久保存一份;

      2.本表须同时附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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