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相关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规定,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6〕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是指中央、省下拨和市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救灾救济、抚恤补助、退役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三)坚持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归口申报使用,规划财务科负责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归档等,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年度预算由局相关科(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项预算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基础材料,规划财务科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第五条 预算编报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局规划财务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市财政局,并会同相关科(室、局)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 中央、省和市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的文件,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局规划财务科和相关科(室、局),局规划财务科进行指标统计,督促相关科(室、局)办理。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定员定额和建设标准调整,以及资金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事项的,列入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每月召开的财务管理会商内容。
局相关科(室、局)及局属单位在每月下旬提出需要会商的议题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送局规划财务科,局规划财务科商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后,列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财务工作会商事项。
列入财务管理会商会事项的,相关科(室、局)要准备材料及政策依据,负责同志参加会商会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民政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式公式化分配。确需采用其他分配方法的,可结合项目要求,商市财政局通过“一事一议”方法确定分配方式。
第九条 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分配:
(一)局相关科(室、局)根据资金性质、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分管局长、局长的指导意见,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沟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长初步审批后,送局规划财务科报备;
局规划财务科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按市政府资金报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及市领导审批。
(二)紧急情况下,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由救灾救济科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会商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局救灾救济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拨款文件送规划财务科备案。
第十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分配:
局相关科(室、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年度备选项目库,以及分管局长、局长的指导意见,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会商,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长、局长初步审批,送规划财务科;
局规划财务科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按市政府资金报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及市领导审批。
局相关科(室、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县区民政部门备案资金具体使用项目,并作为民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配套公共财政预算项目的,由项目主管科(室、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送局规划财务科;打捆安排支持县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由规划财务科征求相关科(室、局)分配因素及相应基数,结合年度民政事业重点工作统筹提出初步额度分配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会商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备案。备案完成后,资金拨付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按市政府资金报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及市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方案确因资金下拨时限要求等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的,须经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可以先行办理,并报下次局长办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审定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起草会商拨款文件,并根据公文处理规定送市财政局。
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办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拨款文件会签,并将拨付指标文件发县区民政局,同时送市派驻局纪检组和相关科(室、局)。
第十四条 市部门预算安排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按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需提前下达的,相关科(室、局)在收到下达资金通知后7日内,按分配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局规划财务科,规划财务科办理正式文件会商市财政局。
中央、省下达的民政对象定员定额保障性补助资金,局相关科(室、局)在收到下达资金通知后7日内,按分配程序将分配方案送局规划财务科,规划财务科办理正式文件会商市财政局。
省民政厅或市财政局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下达资金按规定需要留用于市本级的,在分配方案中要明确具体使用单位、项目、金额、内容。
中央、省下达资金市本级留用指标和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指标使用,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和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民政事业资金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规定的资金性质、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
局规划财务科会同相关科(室、局)根据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储备情况、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关于预算内投资项目编报要求,以及分管局长、局长指导意见,研究制定项目编制申报实施意见,与市发改委会商,组织指导县区编报项目。
根据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市发改委项目申报系统申报项目情况,局规划财务科会同局相关科(室、局)与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对接审核项目,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办理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联合申报文件会签,并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正式文件下发县区民政局,同时送市派驻局纪检组和相关科(室、局)。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局机关科(室、局)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确定相应民政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绩效考评,对民政事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考评结果将作为单位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监督管理,组织资金检查,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每年挑选1-2项重点工作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局)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