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六安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上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争议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报告的编写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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