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六政办秘〔2024〕17 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六政办秘〔2024〕17 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六政办秘〔2025〕30 号),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同年10月,市人大法工委对我市印发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进行了备案审查,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二、起草过程
2025年6月,我局起草了对《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初稿,经讨论修改完善后,7月10日发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是取消了对非必要条件限定。如第二十四条由“……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修订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
二是明确了低保工作初审意见部门。村(社区)为一级组织,不是行政部门没有初审的职能,将附件3中的村(社区)审核意见变更为乡镇(街道)民政经办部门审核意见。
三是明确了保障对象不服决定的申诉途径。乡镇(街道)对保障对象收入发生变化时,经重新核定,及时对保障对象作出调整或停发决定,并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告知书》《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告知书》,若不服上述决定保障对象除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四是明确了低保差额发放内容。我市一直执行ABC分类发放,对照省厅相关规定后,现低保发放由分类改为差额发放。同时,细化了对按户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等特殊困难对象发放标准,并明确了增发的比例。
五是增加了对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限定。我市之前操作规程仅对共同和非共同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注册企业、购买大型农机具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情形进行了限定,此次修订增加了两条:1.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投资人的,且注册(投资)资金 10万元以上(不含 10万元),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2.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员拥有 1 辆享受政府补贴后自付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大型农机具的。
(二)《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了受理初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申请相关条件。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检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删除了“异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三是明确了申请相关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1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同年10月,市人大法工委对我市印发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进行了备案审查,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二、起草过程
2025年6月,我局起草了对《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初稿,经讨论修改完善后,7月10日发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是取消了对非必要条件限定。如第二十四条由“……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修订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
二是明确了低保工作初审意见部门。村(社区)为一级组织,不是行政部门没有初审的职能,将附件3中的村(社区)审核意见变更为乡镇(街道)民政经办部门审核意见。
三是明确了保障对象不服决定的申诉途径。乡镇(街道)对保障对象收入发生变化时,经重新核定,及时对保障对象作出调整或停发决定,并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告知书》《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告知书》,若不服上述决定保障对象除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四是明确了低保差额发放内容。我市一直执行ABC分类发放,对照省厅相关规定后,现低保发放由分类改为差额发放。同时,细化了对按户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等特殊困难对象发放标准,并明确了增发的比例。
五是增加了对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限定。我市之前操作规程仅对共同和非共同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注册企业、购买大型农机具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情形进行了限定,此次修订增加了两条:1.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投资人的,且注册(投资)资金 10万元以上(不含 10万元),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2.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员拥有 1 辆享受政府补贴后自付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大型农机具的。
(二)《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了受理初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申请相关条件。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检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删除了“异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三是明确了申请相关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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