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六政办秘〔2024〕17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工作,市政府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六安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 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的通知》(六政办秘〔2024〕17号)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 关于《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修改内容
1.第十六条中的 “(1)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有… … 或 企业投资人的,注册资金在5万元(含 5 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 … ;”修改为“(1)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 成员有… … 、企业投资人的,且注册资金在 5 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 ;”
2.第十六条中的“对‘病情稳定后无大额支出’的人员,虽然病情稳定无大额支出,要考虑大病后劳动能力的恢复情况,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因重特大疾病整户享受低保的家庭,重病人员 死亡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享受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3-6个月渐退期。对重病重残人员照护人、监狱刑满释放人员等 特殊人群,给予12个月收入豁免。”予以删除。 3.在第十八条“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 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后增加“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 养义务人新购(建)住房的,各地应重新评估家庭赡(抚、扶) 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或退出低保的限定条款。”
4.第二十三条中的“(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定 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投资人的,注册(投资)资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 … ;”修改为“(一)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投资人 的,且注册(投资)资金5万元以上(不含 5 万元);非共同生 活的法定义务人员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 业投资人的,且注册(投资)资金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 ;”
5.第二十三条中的“(六)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况:2.… … 机动车、船舶的;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员拥有1辆享受政府 补贴后自付10万元以上大型农机具的(不含10万元);”修改为 “(六)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况:2.… … 机动车、船舶的;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 1 辆享受政府补贴后自付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大型农机具的;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养义务人员拥有 1 辆享受政府补贴后自付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大型农 机具的;”
6.第二十四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 经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 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 。”修改为“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 。”
7.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低保金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 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基本计算公 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 障人数。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其本人每月按照不 低于低保标准的60%发放低保金。对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 员情况,采取分档等其他方式计算的应及时开展复核并调整到 位。
8.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办法,对获得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对 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 稳定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 的,应当每半年核查1次。”
9.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按户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 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当地实际, 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原则上不低于其家庭人均低 保金标准的10%。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增发条件的对象,不重复 享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 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低保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 人户保”对象不享受特定对象的增发低保金政策。
10.附件3中“村(社区)审核意见”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经办部门审核意见”。
11.附件 7 和附件8中“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 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 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修改内容
12.第三条中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 务经办部门负责特困人员的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特 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修改为“.… …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 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3.第十一条中的“或长期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异地 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明”予以删除。
14.第十三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 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 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15.第十四条中的“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自 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 内,.… … ,并提出初审意见。”修改为“乡镇(街道)民政业 务经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关于《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修改内容
16.第二十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 。”修改为“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民政之窗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