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政策,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发放范围
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机构。
二、明确一次性建设补贴申报条件和发放方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2.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计算;3.床位利用率不低于30%,床位利用率为养老机构申报建设补贴时入住老年人实际使用床位数占备案床位数的比例,以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住合同为准。养老机构床位备案按照《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执行,以养老机构实际设置的床位数为依据,养老机构设置床位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可分年度发放,但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能超过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已享受过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及政府专项债等建设类补助的养老床位,不能重复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能因机构更名、转让、合并重组、移交等重复享受。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投入,可通过合同约定分摊比例、方式及所有权归属。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的建设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4]103号)执行。
三、完善运营补贴发放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结果进行核算,其中,评估为轻度失能的核算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评估为中度失能的核算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评估为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的核算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特困老年人、评估等级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市域范围内跨县区运营补贴统筹机制,逐步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
(三)负责发放运营补贴的民政部门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组织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补贴核算的依据。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12个月内已经民政部门评估的,可以直接采用评估结果。
(四)运营补贴发放周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五)鼓励各地建立养老机构服务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可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安全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床位利用率等,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评价结果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进行优化调整,在下一年度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奖励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养老机构。
四、明确贷款贴息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从银行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按照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合同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前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30%贴息。同一机构单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已满3年的不再继续给予贴息。机构申请时以申请前12个月实际偿还的利息作为依据,同时承诺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贴息支持。
五、相关要求
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由养老机构统筹用于机构建设、运营和发展。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的审核,对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按照《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各地可按照《通知》要求细化操作细则。《通知》下发之前已完成审核的资金申报按照各地原有文件执行,《通知》下发之后新申报的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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