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梳理具体工作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三、清理标准:
(一)废止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及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修改
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保留(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经济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认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中仅个别内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能调整,主体内容与机构改革精神并不冲突,有关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文件继续有效。
四、清理步骤: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按照前期梳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数据,市民政局起草实施23件,涉及社救、政权、事务、养老四个科室:
1、请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填写附件3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2、对2019年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报送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科室对以市民政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填写附件4市政府部门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步报送文件电子文本。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