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年检会不合格?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10-1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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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第八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 “年检基本合格”;情书严重的,确定为 “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 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虛作假的。

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结论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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