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民政部文告 2023.11-12— 10 —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民政部办公厅
2023 年 11 月 27 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 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 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 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 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 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 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 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 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 C 级、D 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 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 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 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 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 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 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 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 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 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 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 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 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 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 业。
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 民政部文告 2023.11-12 — 11 — 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 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 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 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未进 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 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 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 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 手续。
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 服务主要指: (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 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 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 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 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 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 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 定处置。
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 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 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 高风险区域内;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 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 被遮挡。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 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 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 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 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 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