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宣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4-01-03 15:53
字号:


上线时间:20231221   上午11:30—12:00

 上线领导及上线人员:

六安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兴中

六安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养老服务科四级主任科员:杨颖

六安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谷良成

六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许  

六安市民政局慈社科科长:豆贤润

联系人:豆贤润    0564-3379115

 

上线人员要求:

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注重形象、举止端庄;

文明回话、答复准确;按时上线,解决诉求。

 上线内容:宣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慈善”的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周王在中央行政官职中,设立地官司徒,助其教化国民,安定天下,主要是做好六项工作,即“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用现代话来说,就是关爱儿童、老有所养、救济穷困、抚恤贫苦、优待残疾、安抚富人,这些正是现代慈善概念中的具体内容。近年来,随着《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和《慈善法》的颁布,我国慈善文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今天我们就邀请到市民政局汪伦骏副局长,就我市贯彻落实《慈善法》情况为大家进行政策解读,并解答听众的问题,听取广大听众对我市慈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我们首先请宣局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简要的宣讲

宣局长好的。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制定出台慈善法律、法规的意义《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处于较快发展时期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超过90万家,涉及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多个领域。截止2023年6月底,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超过1.2万个,备案慈善信托1354单,信托合同规模59.38亿元。我慈善事业发展稳步推进,自《慈善法》公布施行以来,全登记的慈善组织已经达到31家,每年接受捐款1亿元。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政府支持引导力度不够,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不足,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等等。有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影响到慈善的公信力和认可度。这些问题,既与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有关,也与现行慈善法律制度不完备有关。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以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激发慈善组织活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二、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进一步完善慈善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经过各方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合同法、信托法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在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我省也较早制定了涉及慈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 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等。但总的来说,现行慈善法律制度还相对滞后,与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称,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短板。2008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 800 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突出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多年期盼。制定一部引导各种社会力量从事慈善事业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加快补齐社会领域立法这块短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第三,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慈心善行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和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仁爱大同、积德行善、博施众济等慈善思想生生不息、绵延不断,慈幼、恤孤、济贫、赈饥等仁行善举薪火不断、世代相传。正是在这些慈善思想和慈善实践的作用下,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慈善行为有其深厚的文化基础和道德力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积极支持社会成员关爱他人、保护弱者,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有助于推动先富帮未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第四,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扶贫济困是慈善应有之义和首要任务,发展慈善事业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最大限度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更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实现慈善事业和社会救助的衔接互补,共同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主持人:下面,请宣局长给大家介绍下《慈善法》的主要内容

宣局长:《慈善法》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12 章 112 条。我着重给大家解读一下什么是慈善活动、什么是慈善组织以及什么是慈善信托三个方面内容:

(一)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即什么是慈善活动,哪些主体可以从事慈善活动,是《慈善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1、慈善活动的定义《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活动主要是指扶贫、济困、救灾等方面的义行善举,这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点,同时也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慈善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公开的公益活动。在表现形式上,主要以捐赠款物、提供服务,即通常所说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主,但又不局限于此;在慈善活动的内容上既突出扶贫济困,又涵盖其他领域,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不是富人的专利,慈善人人可为。虽然事业的发展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为此,《慈善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二是对慈善组织予以专章规范,突出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地位三是在附则中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1)法人组织,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等组织;(3)其他未登记的组织。包括社区老年人协会、各类兴趣团队、健身团队、社区小组等未登记的组织。

(二)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活跃力量,在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其活动公开透明,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如XX大学教育基金会)、社会团体(如志愿者协会)、社会服务机构(如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有以下特征:公益性、非营利性、财产独立性和公共性、自治性(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所谓的财产独立性和公共性是说,慈善组织的财产主要来自捐赠及其孳息,捐赠人的财产一旦捐给慈善组织就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慈善组织对其财产的使用受到慈善宗旨和捐赠合同的限定,必须用于慈善目的,并不得在慈善组织发起人、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1、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鼓励兴办慈善组织。(1)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2)鼓励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从事慈善事业。《慈善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3)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组织章程等4)《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规范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在具体内容上,《慈善法》作了如下规定:(1)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2)要求慈善组织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目前,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采取年检制度。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3)为规范慈善组织与管理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4)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条件5)明确慈善组织剩余财产处理的原则。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什么是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是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考虑到我国慈善信托处于起步阶段,在《慈善法》中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为慈善信托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慈善信托规范发展。《慈善法》慈善信托一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1、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2、确定受托人、监察人的范围。《慈善法》规定,一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二是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3、明确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一是按照信托目的,恪守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二是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的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关于信托监察人的义务,慈善法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4、明确慈善信托的法律适用。《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法第五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感谢宣局长就《慈善法》做了细致的解读,能不能再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一些情况?

宣局长:好的。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民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抢抓机遇,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尽责履职,创新进取,努力探索具有六安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和模式,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市注册志愿者突破10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24%。涌现出中国好人9名,六安市蓝天救援队队员陶成诚、黄先红被表彰为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全市注册慈善组织31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8家,各县区均成立了慈善协会,市县(区)两级慈善网络形成,社区慈善组织逐步培育,全民慈善氛围日渐浓厚,全市共募集善款超10亿元,其中市本级募集善款7亿余元,直接受益困难群众达30余万人次,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构建新时代幸福六安作出了积极贡献。

1.加强学习宣传,努力营造慈善氛围。一是民政系统率先学习宣传。慈善法颁布后,根据全省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有关要求,我市多次组织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前往省厅进行了学习培训,并邀请专家学者到六安市进行专题政策解读宣讲,同时通过民政机关大讲堂集体学习,此外还为市县区慈社科室、民政窗口、民政办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订阅配套学习解读书籍,及时掌握慈善动态,明确政策方向,落实改革举措。二是社会组织学习宣传。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利用每年社会组织学习培训、慈善组织年检年报等时机,开展《慈善法》内容解读,各级社会组织利用工作学习会、开展组织活动等都进行《慈善法》内容学习和宣传。三是面向社会宣传。围绕“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我市民政慈善组织开展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系列宣传活动,采取走上街头,散发宣传材料,展出宣传展板等形式,向市民宣传慈善基本知识,掀起了我市慈善法宣传的新高潮,在“中华慈善日”、“安徽慈善周”等节日,印制《慈善法》、“中华慈善日”知识手册2万余份,引导广大市民关注了解慈善,认识慈善。

2.落实改革措施,加快完善监管体系。《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慈善募捐、慈善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就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结合实际,依托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我市不断加强慈善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进慈善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抽查审计、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重点工作,采取“五强化一推进”,织密、织牢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网,促进我市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3.搭建平台,坚守特色,推动创新发展。一是搭建一个“公信平台”。全市慈善组织紧紧围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任务,在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扶老助孤、助医助残、赈灾应急、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市慈善事业持续、深入发展的主导力量,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受到社会各界赞誉。市慈善协会先后被授予“中华慈善先进机构”称号和安徽慈善奖。同时市慈善协会共募集和接收善款达7亿余元(含限定性收入),实施了慈善情暖万家、慈善爱心圆梦大学、慈善助力扶贫等40多类慈善项目,惠及弱势群体达20余万人次。二是坚守一个“六安慈善”金字特色。2009年“慈善一日捐”活动起,已开展十四年,募集资金1.34亿元,实施了七大类慈善项目,救助困难群众达10多万人次,社会效益显著。十四年的爱心接力,筑起了一座爱的丰碑,树起了六安人心里的爱心地标,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美德已深深地植入革命老区人民心田,成为革命老区红色基因的主流元素,“慈善一日捐”活动营造了“人人做慈善,行行要慈善”的社会氛围。三是建立一个创新机制。我市为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更好地为爱心企业单位奉献爱心提供平台和服务,造福更多困难群众,我们通过掌握的慈善资源,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打造了冠名基金、定向捐赠、项目捐赠、认捐认筹等多种捐赠模式,其中留本捐息型慈善冠名基金,因其认捐总额、分年捐赠到位的模式,减轻了捐赠门槛和捐赠方的经济负担,极大提高了捐赠积极性,并且设立专账管理,善款的使用时间、方向和救助对象均充分考虑捐赠方意见,随用随支,极大增强了善款的管理水平和捐赠方的参与度,受到爱心企业的大力支持,截至目前,我市已经携手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集团、安徽苏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兴集团等爱心企业,设立冠名基金近3000万元,开展了一系列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4.围绕中心工作,慈善活动规范有序。是创新志愿扶贫项目。动员全市青年社会组织投身脱贫攻坚,积极参与“青春扶贫1+2”行动,逐步形成1个贫困村+1名青年工作者+1个青年社会组织的“青春扶贫1+2”项目体系。“青春扶贫1+2”项目还先后荣获安徽省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一等奖、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金奖等荣誉,被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扶贫典型在全国进行表彰。二是实施教育扶贫助学。市慈善协会、团市委统筹整合全市慈善资源,开展“慈善爱心圆梦大学”、“单亲特困儿童慈善救助”、“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多个教育扶贫项目,为我市新建4所“关爱儿童之家”,捐赠资金230万元用于救助600名贫困学生。我市圆梦大学项目,被中华慈善总会授予中华慈善突出贡献(项目)奖。三是开展医疗扶贫济困。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利用专业优势,组织医疗卫生类的社会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帮扶”活动,对贫困乡村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六安市中山医院慈善基金会、六安市开发区医院积极参与医疗救助、开展“送光明”免费摘除白内障活动,救助患者累计千余人,优惠减免贫困患者医疗费用390万元。四是连续十八年实施“福彩助困难学子上大学”公益项目,共投入公益金2405.59万元,帮助7872名大学生圆梦大学,不仅为贫困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为政府和社会减轻了一份压力,已成为我市重要的公益助学品牌。

5.加强制度建设,打造阳光慈善。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打造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新机制,着力在资金募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下功夫,不断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先后印发了《六安市本级“慈善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本级“慈善一日捐”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制度,为打造阳光慈善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加强资金管理。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审计、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六安市直单位“慈善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专账专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善款支出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使每笔资金的支出都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申报、审批,用途合理合规。三是加强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上始终坚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不动摇,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不动摇,把这项带给困难群众的福利编制好、实施好、管理好。首先在项目编制上,坚持充分调研论证,把党和政府最关心、人民群众最需求项目筛选出来。四是坚持信息公开。始终坚持“五公开、四监督”。“五公开”即公开捐赠数额、公开捐款去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救助结果;“四监督”即对慈善组织的运营情况实行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确保善款的使用管理实现阳光透明。并将审计结果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主持人:在短短的时间内,宣局长向广大听众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内容,并详细地回答了各位听众提出的有关问题。在节目即将结束,请宣局长同广大听众再说几句话。

宣局长:主持人,听众朋友们,感谢大家的陪伴,感谢大家一直对我们民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我们将按照既定工作安排,开拓创新,抓好学习贯彻《慈善法》各项工作,持续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也恳请社会各界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最后祝广大听众朋友们工作愉快,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