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召开社会组织专项工作调度会
6月15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召开社会组织专项工作调度会。会议听取了天津、江苏、福建、广东、重庆等5个省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河北、浙江、安徽、山东、湖南等5个省份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山西、辽宁、湖北、广西、青海、宁夏等6个省份社会组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部署情况以及“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等工作常态化推进情况。会议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柳拯主持并做总结讲话。
会议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举措,把社会组织领域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做好,真正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出社会组织独特努力。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确保各专项工作分别取得实效。一要抓好工作进度。要紧盯目标不放,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以报送工作总结为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加快后续工作推进和落实。二要抓好工作统筹。注意搞好不同专项工作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统筹安排,既要全面整治,又要突出重点,确保工作质量;注意加强与登记审查、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常规登记管理服务之间的统筹,实现日常管理与专项治理效能叠加;注意处理好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之间的统筹,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三要抓好工作联动。注重发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尤其是社会组织自身主体作用,强化主体意识,切实加强工作协商,形成工作合力;注意加强对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服务,更好地帮助基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注意切实履行好自身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抓好自身主管社会组织各专项行动开展,防止“灯下黑”。四要抓好工作实效。切实加强跟踪指导,以事实和数据体现工作成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围绕实际问题和困难动脑筋、想办法,切实推进专项工作;对专项工作开展不力或者搞变通、打折扣的地方,要严肃批评、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重点研究解决。五要抓好风险防范。要吃透专项工作涉及的各项政策法规精神,提前研判各种风险,拟定风险预案和应对举措,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确保专项工作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推进,绝不能因为专项工作带来相应的次生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六要抓好宣传报道。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密切合作,加大对专项行动的新闻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各地工作安排、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特别是加强对各项工作开展不力、顶风违法违规的负面典型宣传,充分发挥媒体警示监督作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要同步对体制机制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长远有效的举措,力争实现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第一,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要探索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加快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使监管覆盖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管理、运行、终止各个环节;持续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升分支(代表)机构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压实社会团体主体责任,强化社会团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二,关于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探索常态化处理处置方法;进一步完善与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协同合作的监管机制,将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转化为常态化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分类指导和分类监管,根据不同类型社会服务机构特点,不断细化监管要求,切实增强专项行动的实效性。第三,关于“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要进一步强化排查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压茬推进,及时出清;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提升整治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实践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力破解退出难问题。第四,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要深入总结提炼专项行动期间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更多管长远的制度成果;着力提升非法社会组织信息监测预警发现能力,不断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案情分类施策、靶向整治,及时叫停和纠正违法活动,坚决防止非法社会组织做大做强;进一步压紧压实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不断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持续推进宗教团体规范管理、打击整治宗教类非法社会组织等相关工作,坚决防范非法社会组织死灰复燃、卷土重来。第五,关于社会组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全面排查,切实提高风险监测、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指导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坚决守牢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防线。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和各处室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地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