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04-2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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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六安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21422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我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每年6月份前由市政府公布,7月份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1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审批程序

加快推进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审查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县(区)内当月新增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

五、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区)、乡(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任务分解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目标责任书内容: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并通过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2021年,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

 

 

 

 

 

 

 

 

 

 

 

 

 

 

 

 

 

 

 

 

 

 

 

 

 

 

2021年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特困人员供养

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人)

基本生活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

全市合计

50419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霍邱县

13661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金寨县

6497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霍山县

2604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舒城县

9636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金安区

7028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裕安区

8563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叶集区

2217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开发区

213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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