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9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全面、精准”双兜底、双保障。确保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19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持续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着力抓好脱贫攻坚巡视反馈和农村低保专项督查的问题整改,做到阳光低保、廉洁施保、高效施保,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2、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无业、无收入,生活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单独立户的(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
3、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及个人,符合《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41号)和《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六民社救〔2017〕13号)文件规定的。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并公布实行。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