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示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08-1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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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的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村(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村(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村(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村(社区)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村(社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审查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通过村(社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村(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从申请到审批,总流程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1〕99号)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32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57元/人/月(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发放情况可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50元/人/月,半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7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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