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公示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级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各按50%分担。
二、优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符合要求的社区康养中心。
补助方式。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承建,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主城区范围外的由各县区建设运营。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
补助方式。各县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安排专项资金建设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
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1号)执行。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各县区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特困供养机构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五、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各县区制定本地区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在智慧养老机构创建、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县级智慧养老综合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智慧化融合发展等模式中,任选1种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整体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拓展试点示范内容。
补助方式。市级根据试点绩效,对各县区试点工作给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