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社会事务科发布时间:2019-07-1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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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民政部门印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基本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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