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加强社会救助证件规范管理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金安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0-05-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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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证件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区民政局采取“四规范一统一”措施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证件管理。

统一证件编号。证件编号实行14位编号统一格式,前三位为乡镇(街)大写英文字母代码,中间8位为审批确认日期,后三位为顺序号。

规范证件发放。乡镇(街)必须对保障对象进行再次审验后向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发放证件,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规范证件管理。证件由保障对象或法定监护人保管,不得转借非保障对象以外人员或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取消原保障资格。证件遗失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按程序予以补发。

规范证件审核。证件审核由乡镇(街)组织,区民政局监督抽查。城乡低保A、B类对象每年审核一次,C类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特困供养人员每年审核一次。审核通过后加盖印章。保障对象应按时主动配合审验,对行动不便等的保障对象可结合日常走访完成审验。对无故逾期不审核证件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原保障待遇。

规范证件收缴。对取消社会救助保障待遇的,由乡镇(街)负责及时收缴证件,存入家庭档案。重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原有证件未上交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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