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服务规范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03-2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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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服务对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国内居民。
     三、服务程序
     1、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初审、受理。结婚当事人持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本婚姻登记处是否具有管辖权。
    3)审查、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处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在登记员面签字并按手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离婚登记程序
     (一)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服务时限
    对于符合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婚姻登记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六、服务监督
  监督单位:社会事务科        
    联系电话:0564—337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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